燕爽:复旦学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业中大有可为
此次全会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规律认识的深化,对社会事务的判断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对于改革创新的深层制约因素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视野更加开阔,认识更加深化,对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入总结,也为党驾驭复杂的社会事务提供了有力武器。实践表明,社会事务解决不好,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十分不利;六中全会《决定》也表明,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不一定局限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党判断社会事务的角度增加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层面,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非常有指导意义。《决定》还对人才选择、干部任免、社会事务管理等等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有指导意义的具体原则和措施,党的事业从人才入手,从干部入手,非常有战略眼光。
《决定》明确肯定人民大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即全民共建、全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把自己置身于和谐社会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去。
应该说,我们党一直重视社会建设和公平正义。但是,这次全会把这一社会理想具体化了,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甚至人的内在和谐作为举全党之力来追求的现实目标。涵盖了人的全面发展,表现为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
此次全会是近年来联系实际程度最高、对全局性事业最有指导意义的一次大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战略机遇,对于我校全面落实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一所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我们应该响应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主动承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创新价值的课题,发挥我校的人文社会科学优势。
复旦学者要在思考社会、服务社会中更加有所建树、有所作为。
构建和谐社会的恢弘实践需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倾力参与,也是复旦学者发挥智慧、激发创造力的大好机会。今天参加我们理论研讨会的学者大部分是中青年学者,我们一定要走出书斋,走入实践、走进民间、走近传统,用双脚丈量大地,用慧眼发现问题,用心灵感受民生,用创新升华学问,用智慧参与社会建设。广大青年学者一定要善于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夯实学术基础,提升咨政能力,在知识社会化的进程中敢于创新、善于表达,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石磊:什么样的制度才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人皆有私,故期求维权;人仅以自在之力不足以安全自持,故需互助;人集合为社会,社会需要组织和良好的治理,于是便有公权产生和规范公权之必要。所以,制度因人的自然权利、人际关系和公共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大凡“仁”之存废、“乐”之谐乱、“心”之廉耻,等等,皆系于制度的效率。以此划分,制度不外乎三大类。社会和谐与否皆系于这三类制度。
《吕氏春秋》讲过一个经典道理:百人苦争一兔,因兔无主;集兔满市,众欲而不争,因兔有主或分兔的规则已定。由此推想,人如果有物欲,物之有主无主或有无分物的有效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无主无规,或有规无效,则乱象横生。古典政治学所谓“霍布斯丛林”(人际关系如狼际关系,无有效规则必争斗无休)和现代经济学所谓“公共地悲剧”(私权蚕食公权、机会主义,等等),所喻指的就是这种情形,表达的是关于人如何才能与自然、与他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价值判断和制度追求。卢梭说政府应做好两件事:将社会治理得很有秩序;让公民过上体面的生活。按以上对私权和公权及相应规则的理解,便可理解卢梭为何如此既“简化”政府又特别看重政府。共产主义价值理想中包含的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让每一个人都自由发展的愿望,也表达了对社会最优秩序的追求。中国共产党人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正是为建立这样的和谐秩序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政治基础和精神基础。
一个传统的东方大国借助于经济市场化走向现代社会,必然经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上的巨大的结构性变迁和社会价值系统的重新整合,由此带来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关系的变化,肯定是前所未有的。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社会形态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尚未最终完成,社会价值体系、利益均衡体系和资源配置体系在被经济市场化充分解构之后尚未及重新建构的背景下,出现中共中央在《决定》中罗列的六类矛盾和问题,似乎并不奇怪,也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逻辑信息:失范导致失序,失序引起失和,失和则损害了社会运行效率。
肖巍:必须加强社会制度的建设
和谐社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指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狭义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两者密切相关,但毕竟不是一回事,要有分有合的把握。无论哪个层次的社会和谐,制度问题都至关重要,因为它提供了合法的预期,制度的出台、实施和监督都必须有法可依,从依法治国逐步过渡到法治国家;而预期是每个行为体都知道行为的后果,并且对之负责。现在的情况是政府、老百姓都急功近利,热衷于打擦边球,甚至不计后果,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乱象,怎么谈得上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呢?
制度建设,不能只盯着政府出台的政策和规则。我国还处于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分化,政治诉求和文化需要也日益多样化,因此必须有一个强势政府来进行统筹和协调,这是从广义上说的。但狭义的社会和谐还是要依靠社会力量来构建,政府没必要、也不可能包办代替所有社会事务。这方面的制度建设现在还很薄弱,政府转变职能,就要放手让相当一部分事情由社会组织来操办。
在这些问题上,执政党的思路是决定性的。我们一贯强调把执政与兴国、把执政党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治国理政,还应该更多关注国外政党建设及他们的社会治理模式,他们的理论与经验值得认真研究。
吴海江: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要有和谐理念支撑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从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转移到制度建设和战略实施层面,这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迈出的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步。制度文明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制度作用的日益凸现,既是社会发展不断走向现代、走向文明的直接表现,也是社会发展不断走向现代、走向文明的基本要求。
制度建设有两个层面,包括外在的制度规范与内在的价值理念,理念是制度的灵魂,制度则是理念的法规性体现。价值理念与制度创设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制度的构建和体制的创新必须要有价值理念的支撑。应该确立以“民主、科学、富强、公正、和谐、自由”为基本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它们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原则和目标。
“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与核心价值,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理念”的引领。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我国传统文化不仅把和谐作为艺术的、外部形式的审美追求,而且把它提升到政治理想、伦理、心理乃至宇宙观的层面。在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潮流的今天,中国在国内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努力把博大精深的文明成果展示给各国人民,让世界共同分享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共创美美与共的和谐世界。
当代马克思主义应建立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新思维范式。今天,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两者之理念最大不同在于,前者要破坏一个结构,后者要稳定一个结构,并使之完善和发展。时代的发展要求马克思主义者在思维范式上从以往的“斗争哲学”、“否定辩证法”、“对立思维”向“和的哲学”、“和谐辩证法”、“和谐思维”进行转变,建立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新思维范式。其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是,在承认多样性、差异性甚至矛盾冲突的前提下,强调以对立面的共存、协调、合作推动事物的发展。
潘伟杰: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说,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诉求,需要合理制度的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价值体现了党对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准确判断。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方向取决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治秩序的塑造过程能否在人类文明体系之处求得发展?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各个国家的发展必须承认、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文明体系的共同价值标准,这就要求各国和执政党必须把人类文明体系的一般制度价值纳入到自己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秩序的塑造过程中。
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基础体现在党对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与资本主义法律秩序之间关系的深刻理解之中。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必须在21世纪里对劳动与资本在制度内的关系要有准确定位。
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方向体现于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建设历程的深刻体认中。把社会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制度建设的方向以及法治秩序的塑造逻辑作出的一种崭新的承诺,在这一承诺中,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表明和谐社会的法律秩序的建设和发展是建立在对人民利益的不懈维护之中。
伴随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利益调整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制度共识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最稀缺的资源。没有制度共识,任何一项社会改革注定将充满冲突和动荡。因此要在利益调整过程中消弭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生活中的动荡,进而实现、维护和延续社会和谐。要保持这个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的结合点就是执政党依法执政。
陈周旺:构建和谐社会要完成“三个再造”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成“三个再造”:
再造政府:实际上这些年我们一直试图进行政府再造,包括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政府组织机构的调整以及政府施政的法制化、制度化改革。政府一级的次级制度改革和完善,是中国民主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
再造社会:目前中国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弱势群体的反体制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过去某些地方采取的排斥性发展政策所造成的,其表现是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社会再造的着眼点是培植公民社会,一要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二要保证社会的流动性。教育的公平化在其中扮演非常关键的角色。
再造意识形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前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意识形态必须回应当前的重大问题,为执政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
顾丽梅:和谐在党
六中全会明确了要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党。我认为意义重大,很受启发,对此有两个思考:我们对和谐社会的议题如何破解?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如何思考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的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多元化的社会,要允许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观的共存。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的社会,要建构和谐社会,关键在党。
而党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党自身的和谐;二是党与社会的和谐;三是党与政府的和谐。目前有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存在,那么作为执政党就要有能力化解矛盾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冲突,要构建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从宏观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是个宏大的命题,时间跨度长,是一个宏伟的系统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过程,这中间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有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执政党要敢于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从微观上说,党如何吸纳人才?建立让人才可以脱颖而出的机制,以人才立国;党要打造和谐的文化观、价值观,统筹社会发展;建立公共参与的民主机制。
简言之,建构和谐社会关键要建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
任远:和谐社会的制度结构和民主决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明确和系统地提出了社会建设的概念。改革开放后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定的提出则意味着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即强调社会建设的阶段。提出我们国家的发展要迫切重视民生和公共福利的增进,这对未来发展具有引领性的意义。
和谐社会的落实需要相应制度建设的支持和保障。制度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事业制度的建设,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就业、社会治安等等,改革开放以来公共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和发展,是与GDP的高速增长不适应的,是滞后的,并已经显现出很大的恶果。第二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逐步发育和成长,基层社区开始发育,社会组织开始发展,但如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如何促进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缺乏手段,如何加强妇联、工会和农会等各种社会组织自主性地发挥社会管理作用还没有经验。在整个社会领域还缺少骨干力量和社会运作的机制。第三是社会治理制度的建设,《决议》提出要加强党领导社会的能力,意味着党要从社会生活中获得更多的力量源泉,党也要加强执政的能力,党组织、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合理协作,成为“三驾马车”推动现代国家治理格局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不断分化,要建设和谐社会,关键要充分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这首先要加强不同社会群体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能力,不同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要有话语权;其次,要最大化地代表和实现公共的利益,不仅要有社会群体利益和意见的充分表达,也要大力推动社会群体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才有助于形成相对比较完整的社会判断,并提高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正性。
半公共品的政府供给全放给了市场,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的制度现状一定挤出了居民的一般消费。现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一定包含着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分配不仅是一般消费品的消费能力分配,而且必须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消费能力的分配。
刘建军: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基层政权转型
每个时代都有它的主题,战略的选择和政策的制定取决于把握时代主题的正确程度和准确程度。现在的中国就面临这样一个主题: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大多数人民最根本利益”这一理论的新发展。
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多样化的社会,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更适合于我们现在的社会结构,即如何使各种社会成分都奏出不同的音符,形成美妙和谐的社会节奏。
社会的不和谐不仅仅根源于资源总量的绝对稀缺,更是根源于资源分配的不正义,尤其是当人们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之后,不和谐的程度就会加剧,所以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需。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基层政权的转型,基层政权提供均等化的社会服务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中国的基层政权实际上拥有三重角色:第一,政策的贯彻者;第二,资源的扩充者和汲取者;第三,基层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和建构者。我在调查中发现,基层社会的“和谐度”取决于基层政权将以上三重角色融为一体的程度,其中最后一重角色是决定性的。要促进基层政权成为基层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和建构者,它就要在“脱官僚化”的过程,实现与社会的共融与共治,实现从官僚化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在提供指导性服务、引导性服务和支持性服务的过程中,构建人人安居乐业、老有所养、少有所教的和谐社会。在基层政权的转型中,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是同等重要的,基层管理者的信念、修养和智慧有时会起决定性的作用。
陈家华:构建和谐社会重在缩小城乡差别
“收入差距问题”在近期终于从边缘问题上升到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明确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政策方针,目标是在住房、医疗、教育、治安等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问题上系统地解决长期以来累积的问题。
2004年由中科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做出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城乡收入差距还在不断拉大,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估计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达到4倍、5倍,甚至是6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中国的社会结构65%是农民,他们是实实在在的低收入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平问题,绝不是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是解决农民作为一个阶层长期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如收入低、没有社会保障等。
解决城乡差距可能需要面对两个问题:
1、我们用什么措施保证农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居民收入增长,以尽量缩小城乡差别?
2、即使农村收入以快于城市居民收入2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城乡差异缩小为30%左右至少需要40年,我们如何在收入差异仍然较大的2020年初步建成和谐社会?
我们不能将和谐社会简单地理解为消除收入差异,但到2020年,真实城市化的水平最乐观的估计不会超过48%,还有52%的农村居民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我们仍然没有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尚未完成,届时如何实现、在什么水平上实现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有着许多难题需要实证性的课题去研究解决。
熊庆年:必须建立教育公共财政制度
教育是当前社会不和谐现象比较多的领域之一。客观地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教育发展非常快。1998年,全国高校在校生是650万,高等院校毛入学率是7%,现在这两个数据变成了2300多万和21%,提前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转化,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多实惠。但为什么进大学的机会大大增多,老百姓的批评也越来越多?我认为是非均衡发展所导致的,包括区域发展的不均衡、结构的不均衡、类型的不均衡等,因此引起了诸多的矛盾。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国家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在80年代,全国《教育发展纲要》就提出教育投入应占GDP的4%,但至今未能达到,并且这个比例最近还有所下落,印度、巴西等国都比我们高。
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投资的比例却在减少,肯定会导致矛盾的激化。投入问题要在制度上解决,要有法律的保障。
从公共管理来说,现在的问题是无法遏制盲目扩张的冲动。原因是教育决策体制未能民主化。教育政策出台仓促,没有论证,也没有制约。比如大学连年扩招的基本出发点是扩大内需,是经济的考虑,忽视对教育的本体关注。要从制度上重构公共管理,要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现在社会力量的参与非常少,都是政府主导。
教育发展有独特性,有其自身规律。高等教育发展,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性。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抓住了根本,我们要趁此机会,引导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郑长忠:提高党与政府领导和整合社会能力
和谐是一种良性秩序,其存在的前提是对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体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认同和尊重。和谐作为一种理想秩序,是潜在危机不断得到化解的状态。只有保持相对和谐状态,社会才能获得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社会发展才能做到可持续。
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建设逻辑的开启,而这一次中央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概念,是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从革命逻辑向建设逻辑转换的完成在观念上的体现。同时,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社会政治建设逻辑发展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长期被党与国家所统合,经过改革开放,社会开始生成和壮大。从政治发展角度来看,是否认同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以及如何直面社会利益差异,是政治建设的新命题。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的正式承认,也是直面社会方方面面利益差异问题的回应。
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和推进社会发展的意见,促进政府由经济推动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作为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回应发展了的社会要求,推进自身发展,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自身驾驭社会的能力。当前,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要进一步提升领导和整合社会能力,还必须重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重视开发和运作既有制度,推进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和发展;二是要开发既有各类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功能,增强自身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的能力;三是学会和提升与各类民间组织合作的能力,使自身在社会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解释那就是:在差异中求平衡,使之并存于一体,即在保持一定张力下的差异、矛盾、对抗而又和谐的动态平衡之多元一体。
今天我们把“和谐”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提出来,这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因为它与我们的悠久传统接上了脉。同时它也向世界昭示:中国人不仅要在国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台海问题上主张和平统一,在国际上也强调和谐世界、和平共处,体现了作为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泱泱大国所特有的风度和气派。
刘志刚:将确保公平正义的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确保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只有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整个社会的和谐才有望实现。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公平或者正义是一对主观性色彩非常浓厚的术语,不同的个体,基于所处时代和所持立场的不同,对同一事物的公平性、正义性的评判也必然存在着迥然的差异。同样,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价值评判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那么,在基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而进行制度建构的时候,我们怎么能够确保我们所建构的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并进而使它获得社会公众的主观认同呢?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把制度的建构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即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制度的建构。作为一种常识,我们都知道,宪法和法律都是经过民主多数按照法定程序表决之后方才得以形成的,因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信,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制度是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的,就本文主题而言,可以认为它们是体现着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的,而且,由于宪法和法律所具有的高度稳定性,基于克服短期行为、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紊乱而建构起的制度能够实施长久,从而在最大限度内确保制度的稳定。更为关键的是,代表社会多数之公平正义观的宪法或者法律,对于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并没有置之不理、弃之不顾,相反,却通过权利赋予的方式给予他们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使宪法和法律所反映和表达的正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社会多数的公平正义,而是全体民众的公平正义。因此,为了促成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固然要加强制度建构,但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制度建构不流于形式,我们应该自觉地将制度建构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