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晚6:3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称“高研院”)“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主楼2801“通业大讲堂”举行第十九场主题讲座。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副院长、Cribbet教授、哲学系教授Lawrence B. Solum担任主讲嘉宾。浙大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王凌皞和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吴冠军担任评论嘉宾。高研院教授纳日碧力戈和邓正来、研究人员陈润华、孙国东、林曦、沈映涵等也参加讲座。
讲演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高研院副院长郭苏建教授主持,他首先感谢Lawrence B. Solum教授来复旦讲学,并简要介绍了Solum教授的学术背景及其与中国学术界的紧密联系,介绍了点评嘉宾吴冠军和王凌皞博士。
接着,Solum教授做了题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儒家美德法理学”的讲演,首先,他介绍了以美德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他将这种类型的理论称作“美德法理学”,其次,简要地描绘了两种独特的美德法理学类型——一种是以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为基础,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是立法的德性论;其二是裁判的德性论;其三是合法的德性论。另一种是从儒家的社会思想发展而出,借由仁、义、礼、正名等核心概念,试图在创造和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第三,Solum教授比较了上述二者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在西方,一直到最近,规范性法律理论都为两个敌对阵营所统治,一个阵营是由德沃金所代表的道义论者,另一个是由法官波斯纳为领袖,关注法律规则的成本和收益的结果论者。重要的是,美德法理学提供了一个新的(同时也是古老的)看待这些规范法律理论中根本问题的视角。
评论人王凌皞首先介绍了美德法理学的理论背景,他指出作为规范性讨论的学科,法理学和伦理学享有一些共同的理论背景,包括康德主义、英美古典经济学等等。其次,他认为对待古典文本有文字学和训诂学的方式,以恢复当时的古人所思所想;也有解读的方式,即在当代语境下,以同情和善意的原则解读古代作品,应对现在的学术批评。第三,他认为Solum教授的贡献在于提出了作为合法的正义(justice as lawfulness),回答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类型,进而谈及人治和法治的论战,强调如果把人治看作具有美德的人实施治理,那么美德将是法治社会的个人品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思想与法治并不矛盾。最后,儒家可以发展出实践智慧,发展出规范性的伦理学,不过,需要借鉴以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个别主义伦理学思想。
评论人吴冠军从两个方面批判性地分析了Solum教授的论文。就美德法理学理论本身,他依次提出了以下几个质疑:(1)美德在不同文化与地区间会有不同内容,甚至彼此互不相容,美德法理学不能忽视掉美德的具体内容,吴冠军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开放的、稳定的与明确的规则,而不能是有争议的价值。(2)美德法理学的雄心要把人们对法律的遵从从对惩罚的恐惧转变为出于美德,但是这往往可能导致的不是美德共同体的繁荣,而是“我是流氓我怕谁”这样的流氓共同体的繁荣,因为转弱和取消惩罚维度后,法律的规范约束力被大大降低了。(3)在很多经验性的情况下,根据德性行事、或者说做一个美德之人,就意味着要冲破既有的法律、面对严厉惩罚甚至是付出自己生命。当美德与法律处于对立时候,美德法理学将如何自处?(4)为弥补现代程序法系统的不足,美德法理学走到了另一极端,在判决上太多依赖于法官本身的素质,这使它会产生“人治”时出现的那些问题。最后,吴冠军就Solum教授对于儒家思想的论述提出严峻质疑,质疑集中在以下两点:(1)Solum把仁、义、礼、正名等儒家概念弄成一个和谐连贯的整体,这种论述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它完全忽视它们之间的内在紧张;(2)所谓“儒家美德法理学”建立在这样一个根本论点上,美德(仁、义)是既有社会规范(礼)的内在化。然而,在孔子与孟子这里,恰恰是反过来,礼是仁的外在化。儒家以仁为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参加此次讲座的听众非常多,提问环节大家踊跃发言,许多学生站在窗外全场聆听了此次讲座,学术氛围极为浓厚。听众们提出的问题主要有:美德法理学强调的美德是实践智慧的美德还是正义的美德,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作为司法美德的冷静指的是什么?美德法理学中的美德是不是一个文化概念?Solum教授一一回答了上述问题,指出美德包含有实践智慧的美德和正义的美德等等,是一个基于人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
郭苏建教授对全场讲座做了总结,他指出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两种信念,导致了偏重主导善和防备恶的两种做法,Solum教授将美德引进了法理学,强调了美德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很有特色,不过在实践中,美德的实现依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