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7日晚6:3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第二十五期由何怀宏教授主讲,题目是“哪些差异?何种共识?”。何怀宏教授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高研院兼职教授。他主要从事伦理学及人文历史、人生哲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学术论著主要有:《良心论》、《世袭社会及其解体》、《底线伦理》、《道德、上帝与人》等等。
本期讲坛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院长邓正来教授主持,复旦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刘清平教授和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刘建军教授担任评论嘉宾。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林曦、纳日碧力戈、陈润华、孙国东、沈映涵,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沈国麟,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葛四友等参加了此次讲坛。
在正式演讲开始前,邓正来教授做了开场讲话。他欢迎各位同学和老师的到来,为大家介绍了何怀宏教授的学术研究经历,并代表高研院为何怀宏教授颁发了高研院兼职教授聘书。

接着,何怀宏教授做了题为“哪些差异?何种共识?”的演讲,他从麦金太尔(Macintyre)的《谁的正义?那种合理性?》谈起,主要讲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何教授描述了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全球化与多元化共存、差异与平等并倡。诚如孔汉思所说,我们有全球化的政治经济,但却没有一种全球性的伦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有越来越强的趋同倾向,都要求平等和公平;然而,在精神文化生活中的价值信仰问题上彼此依然不同,并且体现出越来越强的认同要求,这事实上是承认差异的多元化。冷战之后,全人类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与文明的此起彼伏式的发展样态,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差异依然存在,那么如何避免这种差异可能带来的危险呢?
第二,针对当下论者比较关注的文化差异,何教授重点剖析了两种差异:其一是“高端的差异”,指宗教的或信仰的安身立命之处的差异,涉及最高的和根本的追求;其二是“底部的差异”,指民族或种族在生理体质、性格气质、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是属于这个群体的个人与生俱来的、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被积淀和决定了的差异。特别就族群和种族(ethnically and racially)方面的差异而言,何教授回顾了梁启超所写的《新民说》和潘光旦译述的《优生原理》中的相关内容,指出:如果意识到这些差异的存在甚至可能是根深蒂固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中不会消失,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人们或许将要更加迫切地去寻求一种恰当地对待这些差异的共识。
第三,除了一些临时性的、权宜性的妥协和协议,何教授认为人们希望寻求一种更具有根本性的持久共识(即其本身就具有一种目的意义的共识),进而能够保障合理的文化差异,保证和平的列国共存。这种共识是具有道德性质、涉及政治方面的共识,而这种道德性质的政治共识的一个很好说明即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撇开这种国际正义共识的可能性不论,何教授立基于伯林和亨廷顿这两个相当强调差异和冲突的思想家的观点,指出:如果在最难达成共识的知识分子中间也能初步形成一些道德共见,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在范围远比这更广大的人们中完全有可能达成类似的共识。

评论嘉宾刘清平教授的点评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刘教授赞同何教授的基本价值观念,并指出其三个部分分别运用了描述性、解释性和规范性这三种讨论方式,结构清晰、论证严谨。其次,从学理上,刘教授提出了一些质疑,即“底部的差异”并不一定能够导致血与火、甚至同归于尽的冲突。譬如说生活中男女两性的差异和民族国家的差异也可能导致融合、包容乃至共生,所以学者们对于差异导致冲突这个判断涉及到的种种原因和条件,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和研究。再次,刘教授强调了“尊重每个人的应得的正当的权益”这一底线伦理,而大量的人际和国际冲突事件的出现证明了一部分人习惯于一方面承认“诸恶莫作,诸善奉行”的原则,另一方面把宗教信仰、文化信念等原则放在最高地位,而不是将尊重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这一原则放在第一位。刘教授对儒家“满街都是圣人”的宣教与每个人的道德修养的培育提高之间的必然关系提出疑问,同时也对欧美国家色情产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促进和道德水平的滑坡之间的必然关系表示怀疑。此外,刘教授讲述了许多生动活泼的例子证明现实生活中尊重差异的重要性。最后,刘教授对“一个道德原则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这个问题做了阐述,指明:既然人们具有不接受某物的能力,那么心中的道德原则就很难说是客观的。而如何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可普遍化原则,这个背后的西方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还有待进一步梳理。
评论嘉宾刘建军教授主要从政治学角度进行了点评:第一,政治学理论是很难达成共识,也即很难形成确定性的知识和信念。第二,基于底线伦理而形成的正义处处遭受权力的限制,在暴利监控的条件,寻找所谓的政治共识很难触动现实政治的规划和结构。第三,刘教授阐述了自己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解,并对何教授提出的在范围上是政治的共识提出质疑。他引入英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提出的三种正义原则(即团结的社群是与按需分配的正义观相联系的,工具性的联合是与应得相联的,公民身份的联合体是与平等分配的正义观相联的)指出:在这种多元正义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到底是美德和公益优先,还是权利优先,这些复杂的问题似乎可以得到完美的解决,但却好像还留下不甚妥帖的遗憾。总的来说,他认为:既然在政治领域中的共识难以达成,那么政治学的价值就在于对暴力、暴政和强权的反思与批判;在此基础上,现实的政治才可能走一条混合的和折衷主义的道路。
主讲嘉宾何怀宏教授感谢了两位点评人的评论,并做了简单回应:其一,传统的伦理学是一种目的先导的伦理学,手段的不安到了现代社会成了更要优先考虑的东西,不再适用目的证明手段这一简单的逻辑;其二,就可普遍化问题而言,物理事实的客观性在于它与人类没有关系,而涉及到道德规范的客观性,恰恰体现在:它和单个的个体无关,也即不管是什么样的人,都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其三,政治学研究和实际政治操作过程是有距离的,中国政治的“术”的实践较多,而政治的“学”的研究太少。其四,涉及到温柔暴力,人们很难达成共识,但在赤裸裸的物理暴力上,人们达成共识是相对容易的。正如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扭曲的人性之材》中提到的:“今天,很少会有人为了追求快乐,利益、甚至是政治的优良,去为奴隶制、杀人祭神、纳粹的燃烧弹或者肉体的刑讯辩护;不会再像法国和俄国革命时所主张的那样,赞同子女有公开抨击其父母的责任;更不会认可无情的杀戮。在这一问题上妥协,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在场听众提出了许多问题,主要有:(1)差异是一个状态,还是过程?共识和差异的关系是怎样的,共识是先于差异产生的,还是后于差异产生的?(2)如何能够使建立在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之上的共同体之间的共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和偶然性?(3)正义有没有代际差异,它会不会随着时间而发生流变,如何来维持这样一种正义的共识?(4)何老师的观点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基础之上的,即只有在“世界国家”的结构层面上,正义观才有意义。那么,如果在不具有这样一个结构层面的情况下,正义又应该如何来理解呢?(5)共识是不是具有强制性(即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成就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具备这种强制性,它是不是不道德的?(6)根据何老师的观点,正义的维系最后都会诉诸于有实效的法律,法律必然会出场;可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法律不会出场,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做?
何怀宏教授对上述问题一一做了解答。他指出:(1)他所讲的“差异”应该是呈现为一种状态和事实的“差异”,而共识不是由差异而产生的一种对策,差异是很难消除的。(2)我的演讲还没有涉及到操作层面的问题,它只是在哲学层面来讨论,诉诸人们心中的直觉和共识,旨在唤起人们的良知;(3)在美国立宪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政治妥协,实现利益制衡,这种制衡是一种有远见的平衡,即考虑到代际正义,关心后代的利益;(4)我们没有可能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政府,达不到法律和正义完全一致的理想正义。但是即使这样,仍然有一种正义存在,人类不会掉到黑暗之中;(5)道德的共识是不伤害别人,它是法律背后的东西,它包含着一种良知和直觉在里面;至于多数裁决的方式,在民主中,这是一个反复博弈的过程。这是一个曲折的之字形过程,在总体上是公平的。(6)生活中的行动可以有很多种选择,我们不能理想化的归结为两个极端:合法或者非法。
最后,邓正来教授对本期讲坛做了小结。他提出了两个发人深思的问题:第一,关于民主中的反复博弈问题,他指出:这种逻辑忽视了跟生命有关的时间性和决策本身的危害性问题。生命的代价谁来承担?这不是通过一个“公平性”就能够解决的?第二,关于现实冲突中的底线伦理问题,他认为:现实中,冲突到处存在。既然每一种宗教和文明都有这个底线伦理,可是为什么它在实践中从未被置于优先地位?
此次讲坛是高研院本学期第一次讲座。尽管室外寒冷如冬,但整场讲座仍是座无虚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