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下午3:0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称“高研院”)、“中国深度研究高级讲坛”在光华楼东辅楼103报告厅举行了第三十一场主题讲座。
著名法学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公丕祥教授担任主讲嘉宾。著名法学家、浙江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担任评论嘉宾。
讲座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邓正来教授主持。他对公丕祥教授来复旦高研院“中国深度研究高级讲坛”演讲表示欢迎,简要介绍了公丕祥教授的学术背景与学术专长,并分别介绍了本次演讲的评论嘉宾孙笑侠教授。
公丕祥教授本次讲演的题目为“中国模式:司法改革与能动司法”。他主要讲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公丕祥教授指出,中国模式就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推进中国发展的一种战略选择。这一概念有这样几个基本的规定性:一要揭示全球化过程中的中国发展,把中国的问题放到世界的背景下加以思考,进而也要研究中国和外部世界的相互关系;二要探讨中国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发展的问题在当代集中表现为现代化,而现代化的前景正是中国模式研究所关注的重点内容;三要把握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要揭示强化国家权威和保持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模式概念的本质规定。此外,与中国模式相关的概念还有“北京共识”、“中国经验”、“中国道路”、“中国发展”等论题。
针对“如何认识中国模式”这一问题,公丕祥教授认为要坚持事实和价值二分的分析原则。
从事实上来看,我们要追问是否存在中国模式,抑或这仅仅是人们的理论虚构和观念幻想。历史证明,中国模式所揭示和反映出来的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研究中国模式的历史基础问题,依照中国发展六十年的经验来看,前三十年是中国模式逐步探索和形成的阶段,后三十年是中国模式逐步发展和成型的阶段。要研究当下的中国模式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中国模式不是一个凝固的片段,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新阶段的中国模式有固有的特征,这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就价值判断而言,这涉及到中国模式和中国国情的关系,中国模式反映了中国国情的内在要求,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中国模式本身具有历史合理性。我们要回答中国模式和中华文明的关系问题,简单来说,中国模式体现了当代全球化进程中中华文明复兴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模式具有历史的正当性。我们要揭示中国模式与中国崛起的关系,中国模式的成立与中国国力的增强乃至崛起的进程紧密相联。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正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它印证了中国模式的内在生命力和广泛的影响力。中国模式和中国崛起是同一个历史进程中的两个方面,是内在统一的。我们还要回答中国模式与普适价值的关系,中国模式本身是开放和包容的,要容纳不同民族和国度的优秀成果,体现了普适价值的内在要求。
第二,关于“司法改革凸显出来的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有哪些特征”这一问题,公丕祥教授提出以下几个要点:一、作为强有力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针,有效地实现了对国家、社会和法律生活的引导;二、强大的国家政权主导着法律发展的走向,保证中国社会变革和法制变革的平衡、有序和稳定;三、中国法律发展不仅重视形式正义而且关注实质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当代法律发展的系统的价值目标和取向;四、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强化能动主义的法权要求,法律应成为社会变革的有力工具;五、力图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在各种条件下都能够得到实现;六、关注了法律调整机制中的政策考量问题;七、坚持了务实主义的司法改革,强调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改革。
这些特征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其一,要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创新与发展,关键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走出一条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要强调通过对本国国情的把握来选择适合本国社会生活状况的司法制度模式。其二,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确保强大的国家政权主导司法改革和发展的走向。其三,坚持能动司法的功能倾向,强调司法要回应社会、应对挑战,以实现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强调坚持渐进型的司法改革,在推进的方式上是自上而下,在推进的路径上要逐步推进、循序渐进,在推进的效果上要更加注重解决司法难题和特殊问题。
第三,“能动司法”强调司法要回应转型社会的司法挑战,通过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与中国模式、中国经验、中国道路密切相关,体现了中国司法发展的未来前景。
从哲学上看,“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司法的被动性有特定的所指,即它仅仅是指司法诉讼程序的启动是被动的,司法的中立性也有特定倾向,指的是诉讼过程中法官要居中裁判、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过,结合中国的国情,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千差万别,特别是对于诉讼能力薄弱的当事人,法官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援助,加强对诉讼过程的必要干预。
从定位上看,“能动司法”明确了我国司法的功能,要求司法要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而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更不能回避司法的社会责任;“能动司法”揭示了我国现行的基本方针,也即体现对司法过程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能动司法”体现我国司法互动的基本效果,强调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强调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强调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的结合。
从特征上看,“能动司法”具有主体二元性的特征,既强调发挥法律的能动性,又强调发挥法官的能动性;适用的层级性,“能动司法”在实践过程中要区分不同层级的法院而提出不同的要求,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需要通过制定和发布司法文件而不断地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把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目的的确定性,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关键问题,这是由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
从边界上看,“能动司法”必须坚持适度能动,必须坚持依法司法,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从制度建设上看,对于法院而言“能动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政策转化机制,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建立健全适足民意的沟通表达机制,建立健全诉讼机制,建立健全审判经验的总结机制等等。对法官来说,要建立健全案件事实的发现机制,最大限度的发现客观真实,建立健全法律技术的适用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使用,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之下,通过司法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推理等技术来弥补现行成文法的不足和缺陷。建立健全柔性司法机制,来实现司法审判效果的最优化,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调判结合、情法并用等柔性司法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使司法的过程更好地回应民意的呼声,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要建立健全诉讼程序的干预机制,引导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法官要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从而达到案件审理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评论嘉宾孙笑侠教授做了精彩点评。他指出:其一,公丕祥教授将“能动司法”放到了中国转型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这为其司法哲学的理念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性工作。其二,就“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有如此的特质”这一问题而言,公丕祥教授作为“回应说”的代表,详细地给出了中国司法具有除去西方司法具有的被动性、中立性、有限性、权限不可转让性、终极性等特征的理由。此外,孙笑侠教授指出,是否还可以从司法的历史传统也即古代法官的审理活动中寻找新的正当性来源。其三,关于司法能动的理论渊源和现实表现,孙笑侠教授举了厄尔•沃伦执掌最高法院以后能动司法实践、自己参与的企业破产提前进行的政治干预以及河南能动司法模式的探索等事例。他强调,从这些理论和实践来看,司法能动过程中的权限等制度规则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相当重要。其四,孙笑侠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能动司法是长期的还是仅仅适用于转型期的中国?
公丕祥教授做了简明扼要的回应。他强调,包括礼制在内的儒家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的依据,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发现事实的真相,这需要我们从传统中进一步认识、挖掘和提炼,从而为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建设寻找更广泛的历史合法性。
在接下来的问答环节,观众们反响热烈,主要提出了如下问题:司法改革如何处理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侵入问题?如何理解中国司法改革的自主道路?权力对司法改革的介入有什么特殊的方式、方法以及后果?能动司法和人治、法治有何关系?能动司法要不要以及如何摆脱行政干预?法官的能力对于能动司法有何影响?如何使得司法能动干预不越界?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对于司法改革有何启示?依法司法是否有边界?如何看待司法独立?能动司法的动力何在?如何看待司法官僚化问题?等等。
公丕祥教授对观众的提问一一做出了认真回应,强调司法改革一定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其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决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有模式。
最后,邓正来教授对整场讲座做了总结,再次向公丕祥教授和孙笑侠教授以及到场的听众们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高研院研究人员郭苏建、吴冠军、刘清平、林曦、纳日碧力戈、陈润华、孙国东、沈映涵也参加了本次讲座。